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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建商反悔要加30萬! 只能默默吃悶虧?

#多空 #政策 #定金 #買賣糾紛 #房屋訂購預約單

好房網News記者林美欣/台北報導

才剛簽約買房,馬上就後悔了。特別是房市急轉直下時,消費者認定「馬上成交」就是買貴了,因此,這類買賣糾紛越來越多。不過,也有賣方認為賣便宜了而後悔的案例。有網友在社群網站上提問,他跟建商談妥價錢後寫了「房屋訂購預約單」,但之後建商突然來電告知,要再加價才賣,因此要他拿回定金,不賣了。

網友買房談妥價格也付了定金、簽下房屋訂購預約單後,建商確後悔要求加價賣。(翻攝mobile01)mobile01網友提問買賣糾紛(翻攝mobile01)

網友jackal87kimo在MOBILE01網站提到,跟建商談妥價格後寫了一張”房屋訂購申請單”,也付了10萬訂金,不過,之後卻接到建商來電告知房子不賣了,要再加30萬元才願意賣,並請他們約時間拿回訂金。jackal87kimo因此覺得建商出爾反爾,不平的說,「今天不付訂金建商可以隨時把房子賣給別人,付了訂金建商卻想賣更高價格,只退回訂金,今天如果是我反悔卻可能被沒收這10萬元」,他越想越覺得不公平,也覺得氣憤。

針對這樣的消費糾紛,律師蔡志雄表示,消費者可先向區公所申請調解,或是打民事官司,根據民法第249條規定(註),「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若雙方不能履行契約的原因可歸責於建商的話,可要求建商加倍返還定金。

註:民法第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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