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睿、游振昇/台中報導
律師邱顯智說,租屋契約加註「惜命條款」,應是恐嚇作用大於法律效力,就算承租人簽了,並不具法律效力。但若真發生命案,房東可向房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邱顯智表示,很多房東自訂惜命條款,要求租屋若成了凶宅必須價購,但契約內未先約定房屋價金,若房客真在屋內自殺,房東事後也不能要求房客或房客的財產繼承人買下房子。
他指出,根據民法,買賣當事人對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才成立;惜命條款除非簽約時,明定確實金額,才有法律效力。
邱顯智說,房東在契約上「強迫」房客買房,並不合理;但若真發生命案,房東可向房客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發生過命案的房屋,房價一定受影響,屬侵權行為,就像房客任意破壞房屋一樣,造成房屋損害,就算未在租約內簽訂,房東仍有權向房客或財產繼承人求償。
一名資深法界人士說,依債權契約規定,契約效力不可能及於第三人,即使房客同意與房東簽這樣的約,也只能拘束自己,由自己賠錢,而非別人賠;除非第三人也參與簽約,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下,可明定若租屋處有人死亡,第三人需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