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行政院宣告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抵觸空污法等規定,因此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並無難以回復損害及急迫性,且停止執行會衝擊全國供電,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昨裁定駁回,可抗告。
台中市政府2016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對生煤及石油焦為管制及禁用。行政院認定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牴觸中央法規,應屬無效。
中火停開機,中市府吞敗。圖/聯合報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並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台中市自治條例所定環境保護管制既在維護台中市民健康,政院函即使不停止執行仍難認定市民健康及台中市環境保護自治權限會因此受有難以回復損害。
台中電廠屬全國電力網的一部,屬中部地區重要電源,如果行政院函停止執行,台中電廠依規定必須按管制減少發電量,甚至廢止許可證而停機,將使電廠內各機組間運作與停機維護調度彈性受限,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的備轉容量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