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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離婚付逾億分手費 13年前約定又讓前妻討到29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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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議晨/高雄報導
 
在建築業界小有成就的林姓董事長和盧姓妻子簽字離婚後,林男大方送上5040萬現金,還幫清償房屋貸款,並送上2棟房當分手禮物,但盧女發現林10年前曾說好要送她2990萬元,當時簽好的贈與契約並未履行,提告索取這筆欠款,法官判林男應再給付2990萬元。
 
判決指出,林男和盧姓女子於10多年前結婚,2012年時,林男和盧女簽下贈與契約,約定要贈送2990萬元給盧女,契約還經法院公證認定,但10年後夫妻關係陷入冰點,2022年時,林男便和盧女簽字協議離婚。
 

 

建築業界小有成就的林姓董事長和盧姓妻子簽字離婚後,付出逾億元分手費,因13年前所簽的贈與契約,還要再給前妻2990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建築業界小有成就的林姓董事長和盧姓妻子簽字離婚後,付出逾億元分手費,因13年前所簽的贈與契約,還要再給前妻299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當時簽字離婚時,盧男大方送上5040萬元現金,並幫盧女名下房產清償貸款,林還將名下的兩間房送給盧女當離婚禮物,兩房名下的3350萬元抵押權則由他清償,換算夫妻離婚後,林男就付出逾億元「分手費」。
 
只是離婚協議還有但書,就是盧女拿了房子、現金後,要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盧女也欣然同意接受林男條件。
 
事後盧女認為她與林男於2012年還簽有一筆2990萬元的贈與契約,但林男結婚到離婚後,這筆帳都還沒付出,她多次催討林男都置之不理,便提告要求林依約給付這筆錢。
 
林男挨告後喊冤,稱他與盧女離婚時,協議就要求拋棄雙方財產分配請求權,早與盧女無債權關係存在,當時贈與契約應在拋棄剩餘財產範圍內,何況他從2018年起,就陸續匯款2663萬元到盧女帳戶,早已履行贈與契約完畢,不能再要求他履約。
 
但法官認為,林男和盧女離婚時,是約定拋棄雙方財產分配請求權,而這張贈與契約,並不再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拋棄的範圍內。
 
法官認定,林男雖於離婚前後有換款2663多萬元給盧女,但夫妻間匯款原因很多,如日常生活費、合夥投資都有可能,林男匯款不代表就是在履行贈與契約,因林男未進一步說明這些匯款的性質與理由,因此仍得履行雙方所簽的贈與契約,判他應給付2990萬元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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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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