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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送員工端午禮品能拿來抵稅嗎?國稅局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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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端午節將至,不少企業陸續採購禮品犒賞員工,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禮品是否能申報進項稅額、送出時是否要開發票,端視禮品的購買用途與入帳方式而定,企業應事先釐清稅務規定,避免因處理不當而被補稅甚至受罰。
 
日前一位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打算在端午節前購買一批粽子禮盒送給員工,想確認這類開立統一發票的進貨支出是否可以列為進項稅額扣抵?另外,將禮品送給員工時是否要再開立發票?
 

 

企業贈送員工禮品前,應特別留意該批貨物的入帳方式及稅額處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企業贈送員工禮品前,應特別留意該批貨物的入帳方式及稅額處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在購買這些禮品時,一開始就是明確用來酬勞員工,並已用「員工福利費」等正確科目入帳,而且在報稅時未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這類支出不需被視為對外銷售,不必再開立統一發票,稅務上可從簡處理。
 
但若企業原本購買貨物的用途是供本業使用或作為存貨銷售,在帳務上列入「進貨」或其他業務相關費用,且當時已申報該筆進項稅額作為扣抵,後來再把這些貨品轉作為員工禮品,就屬於變更用途,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行為處理,也就是說,公司需按當時的市價,自行開立一張「買受人為自己」的統一發票,並報繳對應的營業稅。
 
同時,該自行開立的發票,其扣抵聯必須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不得再申報扣抵。這是為了防止企業重複申報進項稅額造成稅損。
 
高雄國稅局強調,端午節等節慶期間,企業贈送員工禮品已屬常見,但營業人應特別留意該批貨物的入帳方式及稅額處理,若原本已抵稅,改作非營業用途時就必須視同銷售處理並補稅,否則未來若經稽核查出,除了補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國稅局呼籲,企業內部財會人員及負責報稅的單位,節日前可主動盤點相關交易與用途,並依規定妥善處理進項與銷項稅額,既保障權益,也避免日後產生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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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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