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說明,企業辦尾牙或春酒時,取得相關進項發票,若屬於支付給員工酬勞性貨物或勞務,所含進項稅額不能用於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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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將原本購買作銷售用途的貨物,轉為員工摸彩獎品,而該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則須視為銷售行為,應按市場價值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因此,送給員工獎品可用「是否申報過扣抵稅額」區分。舉例來說,甲公司購入十台咖啡機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為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也免開發票。
若乙公司將原本要賣的五台平板電腦,轉作員工摸彩獎品,過去已申報扣抵,此時乙公司必須以市價開發票給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