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葉冠妤/綜合報導
今年將進入依事業排放量徵收碳費的「排碳有價」時代,為建立自願減量的交易管理機制,環境部去年12月15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碳交易辦法),交易方式分為定價、協議及拍賣三種,並祭出市場管控機制,碳權不得重複交易或拍賣,且必要時,環境部可指定交易價格上下限。環境部舉行草案說明會,環保署氣候署副署長黃偉鳴會後受訪時,為避免業者藉此切割成100公噸的小額交易來規避手續費,環境部將研議附加條件或下修數量。草案預計今年上半年可公告。
由於草案明定減量額採協議交易,交易數量未達100公噸的小額交易,且用途不是抵碳費或增量抵換等氣候法規者就可免收5%手續費,與會的金管會代表認為,事業單位有可能藉此將大額交易切割成小額交易,規避手續費。
也有業者反映,相較於證券交易手續費不到0.2%,碳交易手續費過高。環境部科長回應,法條設計精神主要是認為排碳大戶必須付出相對應的碳排代價,企業若有買碳折抵溫室氣體排放的需求,買方就必須多負擔一筆手續費。
半導體協會代表則關心每個減量額度僅能移轉1次,希望開放適度轉售。除此,過去以先期專案取得的碳權是經政府核准發放,但此次預告草案明定先期專案僅能採協議交易,盼也能開放定價、拍賣兩種交易方式。
對此,黃偉鳴回應,先期專案、抵換專案、自願減量的嚴謹度不盡相同,因此使用上有不同限制,且未來先期專案抵換碳費時可能會打好幾折,須避免誤導買方誤以為與其他碳權同等值。他也說道,為了避免碳權成為炒作工具,若開放轉售,碳權會轉好幾手、不斷移轉。
對於環境部可指定交易價格上下限,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研究員林雨璇建議,上下限制定的參考依據應以探費為基準,且若協議交易沒有定上下限,恐怕會讓事業單位偏好買價格低廉、品質較差的先期專案來抵銷碳費,此外,她也建議應開放國際碳權也應制定上下限,才不會受國際碳費波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