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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國會改革法覆議案 行政院點出七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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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綜合報導
 
針對國會改革法案之覆議案,行政院會6日新增討論事項,院長卓榮泰裁示通過,後續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政務委員林明昕指出,行政院提覆議的七大原因,「這次不是事實上難行而是法律上難行」,也就是會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的問題。

 
行政院會議程,6日臨時新增討論事項,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提出覆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維基百科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維基百科
政院提出的7大原因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卓榮泰表示,本案經研議後,有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法律正當程序、侵害人權之虞,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以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也可能影響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的行使;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也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本次提出覆議的目的,絕不是要升高朝野的對立與衝突,而是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法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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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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