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 蘇秀慧/台北報導
消費者購買商品禮券時要留意。行政院24日核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及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餐飲、零售及住宿等三大業別一體適用,最快7月上路。
此外,禮券應記載發行人的履約保障機制及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機制;根據規定,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時,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發行人責任。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較現金消費不利情形、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行政院消保處首度整併餐飲、住宿及零售三大業別之禮券,保障消費者權益。圖為民眾排隊搶購餐券。(圖/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現行各中央主管機關授權公告的行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多達18種,為方便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使用,行政院指定經濟部擔任禮券規範整併案的召集機關,經濟部於是提出「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獲行政院核定。
有關履約保障機制,發行人應依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與同業同級公司為相互連帶擔保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障。至於退還禮券機制,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的程序及返還金額。
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其費用不得逾返還金額3%。有關換(補)發禮券機制,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申請換發。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
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