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議晨/綜合報導
現年45歲男子林金貴,2007年被控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判無期徒刑定讞,但他胞姊找到一張案發前2個月拍攝的短髮大頭照,讓他獲得再審機會,高雄高分院再審改判林金貴無罪,檢方上訴,前年再審更一審認林是兇手,改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30日再審更二審宣判,三度逆轉改判無罪。
2007年5月9日晚間,林金貴被控在高雄鳳山坐上王姓計程車司機的座車後,疑在車上與王男爆發衝突,林從後座開槍,王男頭部中彈,送醫急救後不治,一審至最高法院都認為林金貴涉嫌殺人,判他無期徒刑定讞。
但林金貴入獄後喊冤,他的胞姊找出一張他在案發前2個月,於照相館拍攝的短髮大頭照,經與案發現場監視器比對後,佐證林金貴與凶嫌不同人,加上林有手機發話位置等不在場證明,2017年聲請再審成功,2018年8月7日,高雄高分院再審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再審更一審依據證人說法,認為林金貴擁槍,且蓄留長髮,另大頭照光碟也非原始檔,只能證明燒錄時間為案發前兩個月,但拍照時間不排除更早,認定林是凶手,前年12月3日改判他無期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昨再審更二審又逆轉改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昨列舉多項無罪理由,關鍵仍在林金貴於案發當時是否蓄髮。
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金貴案發前一年12月才假釋出獄,隔年1月申請換領身分證,同年3月到照相館拍攝半身照,依據身分證及相館照片,林的髮長都在耳上,並未掩蓋雙耳,依據高雄榮總鑑定頭髮生長速度,案發前林金貴頭髮不可能長到與凶嫌一樣的長度。
另外,林金貴換領身分證及相館3月5日留存的影像檔案,經法務部調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鑑定結果,均無法認定案發現場拍到的凶嫌就是林金貴,也無法認定凶嫌是否戴假髮,警方於現場採證到的槍彈、毛髮、指紋,也無從認定槍擊案與林金貴有關。
案發約1小時5分後,林金貴持有的手機在台南佳里鎮有發話紀錄,參考案發地點與手機基地台位置,兩地距離為77.5公里,開車需耗時約1小時23分鐘,參考目擊證人曾自稱追趕凶手2、3分鐘,若林金貴為凶手,需耗費時間找尋汽車,不可能在案發後1小時5分內,就駕車返回台南市佳里區。
至於證人指認部分,合議庭認為現場邱姓、潘姓證人為案發後5個月才指認林金貴為凶手,指認程序不符合「法務部對於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點」、「人犯指認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等規定,邱、潘兩人追趕凶手,還曾受對方亮槍威脅,所為指認恐有因受驚嚇、記憶污染等因素。
另外,曾指林金貴當時為蓄長髮的林姓按摩師,則證稱當時是警方前置導引性之說詞,才指稱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中的凶手為林金貴,且林女僅與林金貴見過一次面,指認程序復違反相關規定,無從採信。
合議庭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林金貴2007年1月、3月間髮型為耳上短髮,按照成人頭髮生長速率,林於案發時頭髮不可能長到凶嫌長度,且林有不在場證明,其他證人說詞均與事實不符,因此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