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綜合報導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2003年擔任立委時,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案件纏訟14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傅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8月定讞,沒收不法所得6300萬餘元,中秋節隔天(25日)應服刑。但傅20年前另涉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高等法院更三審下午開庭,傅說「不會聲請暫緩執行」。
對於合機案,傅崐萁說,法界對判決有不同的看法,「希望能提出再審及非常上訴」,但自己不會聲請暫緩執行,會盡快去面對、去執行,「這段期間對社會大眾、鄉親造成困擾,深深表達歉意」。他說,司法的事情就交給法院去處理。不過在今天審理的案件中,傅「一如以往」,在法庭上都沒說話,全交給律師辯護。
前花蓮縣長傅崐萁因炒作合機電線電纜公司股票遭判刑8月定讞,今天他為20年前另涉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案出庭,他說「不會聲請暫緩執行」。(記者王宏舜/攝影)
本件源於台鳳炒股案,台鳳負責人黃宗宏找當時的股市名人黃任中(已歿)等人合作,籌集12億多元,在利多消息公告前,以人頭大量買進股票,等消息公告、股票上漲後出脫;台鳳當時的股價從每股70多元一路飆漲至250多元。檢方調查黃的資金,衍生出傅崐萁等人炒作其他家公司股票。
傅崐萁被控當年向黃任中借款,以相對成交等方式連續炒作凱聚、昱成、長億和華隆公司股票,危害證券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一審時,傅崐萁被認定違法炒股、洗錢,被判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併科新台幣3500萬元罰金。高院二審時,傅被依證交法處4年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元。到了高院更二審,又減為3年。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侵害傅的訴訟防禦權,傅涉及華隆案的部分也漏而未判,撤銷傅的部分,發回更審。
公訴檢察官今表示,更二審法官依職權調查凱聚、昱成、長億公司證據,此部分合於刑事訴訟法,辯護人卻一直叫檢察官舉證,恐怕是誤解,若要認為證據無關聯性,請被告方依法舉證。
傅崐萁律師林永頌則說,檢察官的說法似是而非,有關傅崑萁部分的附表證據,無論是人證或物證,都無法證明黃任中的帳戶是由傅所使用;且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法院不得為不利益調查。更二審未區分哪些是傅崐萁的交易、那些不是,因此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檢察官竟說這不是檢方聲請調查的,「不像專業檢察官所為陳述」。
律師陳峰富則說,無罪推定是普世價值,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基於公平法院原則,證明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法院吳接續調查責任,而起訴至更一審的判決,都是用相同的附表,但該附表有疑。
同案被告還有黃龍公司總經理馬忠芳、證券營業員林家榛,兩人也主張無罪,並訴苦因本案已涉訟20年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