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彼此間協議交換土地時,應就所交換的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賦稅署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為使畸零土地得以完整,以進行更有效利用,常會進行土地交換,通常交換面積並不大,且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應憑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協議書,就所交換或贈與的異動土地部分,按千分之一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土地所有權人彼此間協議交換土地時,應就所交換的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例如,地主甲與地主乙交換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地主甲提出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兩塊畸零地,地主乙提出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應納印花稅稅額計算方式,為所有異動土地總和,乘以千分之一的印花稅,即4,300元。至於4,300元的印花稅如何分配,由地主甲及地主乙自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