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柯毓庭/新北報導
方姓男子去年1月以7980元在「館長」陳之漢經營的「惡名昭彰」網站上購買一塊限量計時錶,原定約半年後到貨,但方男在到貨前見到館長在直播辱罵粉絲,認為無法繼續支持他決定退貨,被以計時錶為預購、客製化商品為由拒絕。雙方經協調不成鬧上法院,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判決館長需返還方男計時錶價金7980元,其餘訴訟駁回。
方男主張,他在去年1月20日於館長經營的網站上購買計時錶後,原本約定在去年8月25日前到貨,但因同年6月20日,他見到館長在直播辱罵粉絲「不高興可以不要買電商商品」等語,認為無法繼續支持館長,當天即在網站上告知客服人員要取消訂單,被以計時錶為預購、客製化商品,依預購規章禁止退貨為由拒絕。
方男不服向新北市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雙方協調多次未果,去年8月19日方男收到計時錶,隔天再度向館長的網站表示要退貨未收到回覆,方男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館長返還計時錶價金7980元,並稱館長在直播上嗆消費者「反正我一個月法務給很多錢,不去白不去」、「跑一個法院至少8個月,我們就慢慢玩」,企圖讓消費者知難而退,認為館長故意讓他花很多時間、金錢跑法院,造成他的損失,要求館長依消保法賠償5倍懲罰性賠償金。
館長未對退貨部分爭執,但對於方男請求賠償5倍懲罰性賠償金辯駁,認為自己並未故意使方男跑法院,另方男未委任律師,並無造成其律師費損失。
三重簡易庭審理後,認為方男在收受商品7天內要求解除契約有理,但依證據僅能得知館長想用民事訴訟解決退款爭議,無法證明館長有故意使方男受損意圖,駁回此部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