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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縣大型群聚安管條例11月實施 辦千人活動要申請

#政策 #活動 #申請

聯合報 記者蔡翼謙╱綜合報導

八仙水上樂園104年發生粉塵火災,造成15死484人輕度、重度燒燙傷;花蓮縣府有感大型群聚活動安全規範極為重要,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公告今年11月8日施行。

「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例中規定,民眾辦理1000人以上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單位須於活動前訂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再向花蓮縣府報備或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辦理活動。

花蓮縣府有感大型群聚活動安全性極為重要,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府有感大型群聚活動安全性極為重要,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府可在活動中進行相關稽查,若發現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情事,可命令活動停止。

「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共計19條,例如主辦單位須完全負責活動執行前、中、後的安全管理,活動前也要事先執行安全籌備、評估機制;條例罰鍰部分,例如未經核准就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10萬元罰鍰,若不配合改善、停止辦理,可按次處罰。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4月11日已經內政部核定,將於今年11月8日開始施行。

「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將成為花縣大型群聚活動管理依據。花縣府表示,在未來,將嚴格把關活動主辦單位是否依條例實施活動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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