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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割頸案加害人看板 衛福部表遺憾:恐違兒權法

#公審 #割頸案 #新北 #居家 #地方
聯合報記者林琮恩/綜合報導
 
新北市某中學校園日前發出震驚社會的割頸事件,因加害者、被害人雙方均為兒少,依法不得揭露其身份資訊。但網紅「小商人」日前先至紐約時代廣場購買廣告看版登出涉案少男、少女照片,9日又在臉書貼出新北五股一處廣告看版,印有2位加害人照片,訴諸「私刑正義」。衛福部保護司11日對社會公審加害人表達遺憾,並表示是否公開兒少照片可由地方政府認定,會請新北市社會局盡快做出決議。
 
新北市社會局11日表示,對五股看板一事沒有回應,認為首要之務是協助被害學生家屬相關需求,不受理其他家屬事項。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將提醒縣市盡快處理,弭平事件造成的紛擾,還給校園其他孩子寂靜生活空間,不過實際實行與否,仍尊重地方權責。
有民眾在新北五股刊登新北割頸案涉案少年照片,衛福部保護司11日對社會公審加害人表達遺憾;是否公開兒少照片可由地方政府認定,會請新北市社會局盡快做出決議。聯合報資料照片
有民眾在新北五股刊登新北割頸案涉案少年照片,衛福部保護司11日對社會公審加害人表達遺憾;是否公開兒少照片可由地方政府認定,會請新北市社會局盡快做出決議。聯合報資料照片
張秀鴛表示,該案已是少年保護事件,日前新北地院也發出聲明,要求各界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不得公布加害者身份;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雖有禁止公布加害人的規定,但保有空間,若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等原因,可經行政機關決議是否公開加害者身份。
 
「此案應該依法論法。」張秀鴛表示,有人公開涉案少年身份資訊,地方主管機關,即新北社會局可依法開罰最高10萬元;若不開罰,依「兒少權法」規定,必須經由兒少團體、報業同業公會共同開會決議,認定案件有公開之必要。至於小商人貼文,因暴露2位少年外觀,已經違法,會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進行處理。
 
涉案少年年僅15歲,偏差行為由少年法庭處理,將送明陽中學收容。據了解,少男是社福系統登記在冊的保護服務對象,且其家庭也是強化社安網計畫的脆弱家庭服務對象。張秀鴛表示,在各國強調兒少發展的同時,社會以揭露個人資訊、訴諸公眾言論處分,已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讓人遺憾,保護犯錯少年,不等於不同理被害人,僅是希望社會給兒少更多關懷。
作者: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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