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彭媁琳/台北報導
內政部3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將於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內政部官員指出,本次修正有六大重點,包括:一、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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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圖/記者游智文/攝影)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屋簷、雨遮不登記,附屬建物項目以陽台為限,新版契約規定2018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讓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一致。
為減少糾紛,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中也須明定水電和瓦斯管線費用負擔方式。,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此外,為強化建商責任,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