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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桃坪申設堆置場 居民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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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胡蓬生/苗栗報導
 
有業者計畫在苗栗縣造橋鄉大龍村大桃坪申設面積近27公頃的土石堆置場,居民不滿場區距明德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最近僅60公尺,已違反縣內自治條例,自救會9日集結縣府廣場抗議,要求縣府退回申設案;水利處回應申設案無違法,但法規解讀確有模糊地帶,將簽請法制單位研究。
 
縣議員陳光軒、黎煥強、宋國鼎等人昨天陪同自救會成員抗議,認為依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1千公尺範圍內,該申設案已違法。
 
有業者計畫在苗栗造橋大桃坪地區申設土石堆置場引起地方反彈,縣議員陳光軒、黎煥強、宋國鼎等人9日陪同自救會成員到縣府廣場抗議。記者胡蓬生/攝影
有業者計畫在苗栗造橋大桃坪地區申設土石堆置場引起地方反彈,縣議員陳光軒、黎煥強、宋國鼎等人9日陪同自救會成員到縣府廣場抗議。記者胡蓬生/攝影
 
自救會更指控,縣府水利處不敢擔責直接退回,反而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要求解釋法規,但該案申設點鄰近明德、劍潭2個水庫,有嚴重汙染灌溉及飲用水源之虞,縣府應遵守自治條例退回申設案。
 
水利處副處長黃文璋說,全案用地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受限1千公尺指的也是離取水口的距離,自救會解讀與當初自治條例立法旨意並不相同,因此縣府請求營建署解釋法規,認為申請案應回歸到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即使在飲用水保護區內也並非禁止的行為,何況全案不在區內。
 
不過針對自救會疑慮,黃文璋說,縣府昨天內部研議後,認為當初自治條例確有模糊空間,因此將請法制部門研究後,再請上級簽核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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