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依囤房稅2.0,建商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的待銷售房屋,是按持有年數而非屋數認定稅率,持有期間愈長的稅率愈高,五年以上即適用最高稅率4.8%,若因不可抗力事由影響房屋銷售進度,可能造成建商稅負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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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核釋的防錯殺條款,建商餘屋持有年數,是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若當期建商持有餘屋未滿一整年,使得房屋稅適用稅率可能跨越不同稅率級距時,繳交全年房屋稅時是依稅率較低的級距為基準計稅課徵。
此外,建商出售房屋如果是在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會以建商人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起課房屋稅當月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前一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後,再依規定稅率課徵。
第三則是建商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如震災、風災、瘟疫、氣爆等,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能抗拒者)致無法銷售房屋,可向稽徵機關提出證明文件後,將不可抗力期間按月自持有房屋年數扣除。
至於申請期間,財政部說明,須在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次日起30日內,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建商事由致不能於規定30日內提出申報,應於該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行申報。
財政部強調,囤房稅2.0對建商待銷餘屋是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包括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建商無法銷售房屋時,無法銷售期間應如何扣除等相關事項,均宜妥適規範,以避免爭議。
原文出處 【囤房稅2.0 增建商防錯殺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