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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變更使用 留意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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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翁至威/綜合報導
財政部26日發布解釋令,明定房屋若在課稅所屬期間第一天(即7月1日)變更使用情形,導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變更,視為例外,應自當年期就適用變更後較高稅率。民生超美2房
囤房稅2.0上路後,房屋稅改為按年課徵。由於房屋使用情形會影響適用稅率,因此規定納稅人應在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申報房屋使用變更情形,若變更後稅額減少,當年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若變更後稅額為增加,可延到下一期再改以較高稅率課徵,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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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房屋稅課徵首日7月1日變更房屋使用,視為例外情況。以114年期為例,課徵期間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假設房屋在2024年6月30日前皆為自住,稅率1.2%,2024年7月1日起改為營業用,稅率3%,往後整年實際都做營業使用,卻因前述「稅額增加,下期再漲」原則,114年期仍適用1.2%稅率,顯有不公平疑慮。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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