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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賣房子可能會使用「重購退稅」,但台中稅務局提醒,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的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重購退稅」是政府推出的節稅方案,針對賣舊屋與買新屋之間的時間在2年內,包含「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可申請退換過程中產生的稅金,但仍需留意操作規範。
根據台中稅務局說法,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回出售地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不僅如此,土增稅重購退稅除了享受換屋節稅優惠外,更應注意重購之房地自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需作自用住宅使用,以維持自身權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民眾陳先生2年前換屋並利用「重購退稅」退回出售舊房地的土地增值稅,原本打算將新房地贈與給妻子,但卻暫緩念頭,就是考量到必須退還稅金。
該局說明,為了避免投機、落實重購房地自住使用,經列管的重購土地,稽徵機關於管制期間內每年會辦理全面清查,一旦查獲重購土地已再行移轉,例如出售、贈與、法拍、夫妻贈與,或是改作其他用途,例如供營業使用、出租、未設戶籍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將依規定全部或按比例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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