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小李3年前購入鳳山一棟新成屋自住並設籍,隔年因房市熱絡,又買下一間3房作為置產,並將妻子戶籍遷入。去年眼見房市轉冷,便出售後來購入的3房,並以自住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申請扣抵逾百萬元稅額。不料日前遭國稅局查核,認定屬於「買新賣新」,而非「賣舊買新」的換屋型態,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遭補徵上百萬元稅款。
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必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須在2年內完成;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於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得出租、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指出,若民眾先後購買不同房地,卻先出售後購入的房屋、保留原本持有的房屋,屬於「買新賣新」,與重購退稅保障自住換屋、減輕換屋稅負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不得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舉例來說,小李於112年6月取得A屋,113年12月再購入B屋,並於114年4月出售B屋,兩屋皆設有戶籍且主張實際居住。小李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0萬元,但經查核後,國稅局認定其出售的是後來購入的B屋,而非原本持有的A屋,不符合出售舊屋、重購新屋的規定,因此將扣抵稅額調整為0元,並補徵相關稅款。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制度,是為減輕民眾換屋時的稅負,避免因出售舊屋課稅而影響購買新自住房屋的能力。民眾申請重購退稅前,應確認符合相關規定,以免事後遭追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