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綜合報導
民眾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非逃漏稅捐的具體事證。高雄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應提供被檢舉人的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的事實等具體事證。
國稅局官員表示,檢舉他人逃漏稅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的姓名及地址,例如公司或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的事實,以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在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不予受理。
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時常接獲民眾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不過公開出租資訊並非逃漏稅捐的具體事證。因此,民眾如果要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需敘明房東(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門牌號碼及樓層、租賃期間、每月租金金額,並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具體事證。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檢舉逃漏稅時,應提供逃漏稅捐實情以及證據佐證,與稅捐稽徵機關共同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