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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賣1億遺產繼承份額給兄、協議分2次簽 竟只拿到2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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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羿馨/新竹報導
 
新竹曾父留有大筆遺產,曾女同意將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大哥曾男,作為交換,曾男需支付她2000萬元,另外再起第2份協議要大哥根據亡父遺願再支付1億。事後曾男未履行第2份協議,兄妹對簿公堂,法院認定第2份協議並非獨立有效的契約,判曾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曾父2008年過世後,遺產繼承者包括曾母,還有曾家2位兄長、2名姊妹等5人,但遺產遲未進行分割。曾女同意將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全數轉讓給大哥曾男。
 
房市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市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曾女指出,作為遺產轉讓交換,她與大哥曾男簽訂協議,需支付她2000萬元,2015年起分5年支付,每年400萬元。另外根據父親遺願,她與大哥再簽訂第2份協議,規定需額外支付她1億元,2020年起分10年支付,每年1000萬元。
 
曾家二哥也作證,爸爸過世後,談分割遺產這件事,大哥說每人大概有2000萬元。有關曾女部分,媽媽說爸爸生前有說要給曾女3億,但大哥跟媽媽討論說沒有那麼多,後來講好給曾女1億。
 
曾女指出,依據第2份協議,她要求大哥支付已到期的1000萬元,並對其未能支付餘款提出訴訟。然而,曾男則抗辯稱,這筆1億元是基於母親的壓力下所達成的贈與協議,且由於其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履行該贈與義務,因此依法律規定撤銷該協議。
 
法官認為,第1份協議本質上是兄妹間的「應繼分買賣」而非遺產分割協議,曾女將她繼承的遺產份額以一定金額出售給曾男,屬於有價交易。至於第2份協議是對第1份協議的增補,並非獨立契約。由於該協議並非完全遵循法律程序,尤其是其他繼承人並未全數簽署同意,因此該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終判曾女敗訴。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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