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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規避佣金課稅 要罰

#政策 #兔地 #佣金 #課稅 #房仲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昨(15)日表示,國稅局查獲某仲介業者,以自己名義向賣方買進土地,過戶後再賣給買家,把仲介費轉換成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國稅局核定該筆土地交易所得為仲介費,依執行業務收入課稅,除補徵稅款120萬元外,並再處罰鍰60萬元。

欲以土地買賣規避佣金課稅,國稅局要罰。(圖/好房資料中心)

北區國稅局轄區內甲君從事土地仲介買賣,為規避仲介佣金收入應課徵的所得稅負,假藉形式買賣的交易型態,分別與地主乙君及買方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

國稅局指出,甲君先向乙君買進土地,登記過戶在自己名下後,隨即將土地轉賣給丙君,但因甲君沒有足夠資金,先向丙君收取3,650萬元,再用來支付給地主乙君3,015萬元,藉由兩次交易價差獲利635萬元。

經北區國稅局查獲後,依實質課稅原則,將甲君買賣土地價差,核定為執行業務收入,並按財政部訂定一般經紀人必要費用標準20%扣除後,核定所得為508萬元,除補徵稅款120萬元外,並另處罰鍰60萬元。

甲君提出複查,主張確實完成移轉登記後,才再賣給丙君,買賣土地價差屬個人出售土地所得,依法應免納所得稅,但仍遭到駁回。

李慶華指出,雖然該案例發生時間點奢侈稅尚未開徵,但由於目前農地、非都市用地等仍免徵奢侈稅,該手法仍有套用可能,因此國稅局會特別關注。

她補充,在該筆土地買賣後,乙君、丙君因此產生土地訴訟事件,其中甲君在法院作證的筆錄聲稱有獲取佣金,並說明形式交易流程。由此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更可認定該筆土地的買賣價差,實際上屬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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