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的房地產,即使已持有及居住該房地連續滿6年,也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務必謹慎。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北區國稅局舉例表示,轄內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君107年9月才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到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並未連續滿6年,所以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多元。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實際居住於A房地超過6年,不應以設立戶籍時間點為認定標準,北區國稅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得定額免納所得稅的立法理由,是為了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但必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甲君持有A房地與實際居住期間雖滿6年,但設籍時間未連續滿6年,仍與《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不符合,因此駁回其復查。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如果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也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的適用要件不符合,必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