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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後悔了怎麼辦?好房網教你下手前先腦補這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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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從去年329檔期就可感受到房市春江水暖的訊息,在低利環境、台商回流及股市財富效應下,全年度市場「量增價穩」的格局確立,很多業者見勢有為,新案子不斷地釋出,大選結束不確定因素排除後,更是業者衝刺大舉促銷的好時機,雖然日前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看屋民眾些許下滑,但對於本身就有買房意願的民眾,反而在這時機點出手會是撿便宜的最好機會。
 
房產專家張欣民表示,面對琳琅滿目、促銷花招百出的房屋建案,建議一般民眾,或是潛在購屋消費者,不妨多看、多比較,但是切記,不可太過衝動,購屋畢竟是人生大事;而事實上,政府機關對於購屋民眾權益也十分關注,早訂有保護購屋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因此在買預售屋時,有三點必須切記,不要輕易受騙上當,更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買預售屋因充滿不確定性,下手前必須先了解如何保障自我權益。示意圖/Pixabay
預售屋因為看不到房屋實體,讓不少消費者往往被美輪美奐的樣品屋所吸引,忘記了實際生活所需,衍伸出日後的解約問題。示意圖/pixabay
 
一、毫無條件的給契約審閱期
 
預售屋是屬期貨性質,充滿不確定性及風險性,為保障購屋消費者,政府特別規範業者一定要提供民眾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而且是在沒有任何條件之下的契約審閱期,也就是說業者不能要求民眾先做什麼才給契約審閱期,最常見的是要求民眾先下訂金才給契約審閱,或有業者在條文中約定「放棄審閱期」,如遇到這類狀況,可直接跟公平會檢舉。
 
二、簽約不成,訂金需無息退還
 
在預售屋銷售案場,很多民眾會因現場情境及氛圍,而衝動下訂金,等到回到家與家人討論,或是在網路搜尋更多資訊後,便覺得不妥,放棄簽約,但又怕所付訂金被沒收,有些急著要業績的銷售人員,也會以此要脅你簽約。
 
實務上的規定是,在俗稱紅單的「房屋訂購單」上,都有類似文字註明:「買方於約定簽約期日前有權拒絕簽約,並以書面通知賣方後,所收訂金無息退還」。另外,正式契約書上的條文也都有「雙方若簽約不成,訂金需無息退還」的規定。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到預售案場賞屋後,銷售人員會給一堆建案的書面資料,以前業者會用小小的字體在角落註明「僅供參考」,但是現在這類業者宣稱的「僅供參考」是無效的,廣告宣傳物都屬未來簽約內容的一部分,一旦有交易糾紛,都可當作呈堂證供,所以這些業者主動提供的廣告文宣品,一定都要好好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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