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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 避開四大錯誤

#理財 #報稅 #營所稅 #國稅局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報稅季5月即將到來,台北國稅局整理了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最常錯誤的四大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台北國稅局長許慈美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應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免被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漏誤而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在查核案件常發現的錯誤態樣包含:投資損失列報錯誤、投資基金利得認列時點錯誤、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錯誤,和曆年制企業收入認列時點錯誤。

有關投資損失,許慈美表示,營利事業就被投資公司停業產生的虧損列報投資損失,若該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也無合併、破產或清算事實,即營利事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得列報投資損失作為計算所得額的減除項目。

至於投資基金利得認列時點,營利事業投資基金,如其所持有的基金與另一基金合併,應在取得存續或新設基金受益憑證年度,按存續或新設基金淨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認列基金利得,而非俟實際處分存續或新設基金時,才申報相關所得。

而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在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並就剩餘殘值續提折舊時,仍應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不得自行擇定續提期間的起始日。

此外,營利事業會計年度如採曆年制,收入的認列應歸屬於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或收益估列入帳,而非成本費用的入帳期間,以免有違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及權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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