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獲利「別胡亂列舉成本」 當心下場慘! 2024/04/04 14:45 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交易所得時,如果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 政策 房地合一稅 賣屋 土地 申報 列舉成本費用 錯誤樣態 補稅 處罰 人氣: 1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