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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汽車停車位作其他用途 可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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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公寓住戶在汽車停車位內、外堆放雜物,因影響安全甚鉅,工務局表示,依法將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市府最近不斷接獲民眾電話或線上陳情,指公寓住戶在汽車停車內、外堆放雜物,而設置於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其天花板上均有各類電力管線通過,又有設置電氣室,一旦發生火災,將釀成生命財產的損失。另外,環境雜亂也容易產生登革熱病媒蚊滋生的風險。
 
工務局指出,公寓大廈附設汽車停車位的使用,住戶普遍均有錯誤觀念,認為汽車停車位是向建商買賣取得,要如何使用管理委員會無權干涉,所以家中多餘不用又捨不得清除之雜物,就堆積在汽車停車位上,甚至車位以外之共用部分;殊不知此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埋下發生意外之禍因。
 
工務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為之,與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規定經制止不遵從者,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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