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20日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囤房稅2.0),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戶數,由現行的縣市歸戶改採全國歸戶,稅率也依戶數進行差別稅率調整。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囤房稅2.0自113年7月1日施行,114年5月正式開徵,修法主要影響者為全台各地置產大戶。
陳建宏指出,過往依縣市歸戶的規定之下,在各縣市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都可能適用最低稅率1.5%,但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後,勢必會提高房屋持有成本。如何因應囤房稅2.0政策,將閒置房屋有效出租,或善用自住住宅的優惠稅率,購置房產時考慮直接以成年直系卑親屬的名義購買等,做有效的資產配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彙整囤房稅2.0的三大重點。第一、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持有人持有全國自住房屋僅一戶,且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原先的1.2%降為1%。
第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持有人持有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由原先的縣市歸戶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範圍由原先的1.5%至3.6%調高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另外,若取得之房屋有下列情況者,稅率另訂如下:
(1)房屋屬出租且申報租令所得達租金標準,由原先的1.5%至3.6%調降為1.5%至2.4%
(2)因繼承取得共有房屋,由原先的1.5%至3.6%調降為1.5%至2.4%
(3)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二年以內,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但若超過二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至4.8%
第三、防止避稅措施:(1)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限以自然人持有並全國三戶為限。(2)增訂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防止分散持有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