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地做欠稅擔保品注意哪些事?官員這樣說…

2020/08/18 16:03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今(2020)年7月1日各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包括個人與營利事業欠稅案件;根據賦稅署統計資料,歷年累計公告欠稅件數956件,金額約982.25億餘元,與去年公告資料相比,件數及金額分別增加18件、16.72億餘元。而財政部近日也修正「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草案,讓整個相關規定與法源依據更完善。官員指出,欠稅者若要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必須合乎一些規範。
 
為了讓整體法源更完善、並保障納稅人權益,財政部針對推出至今已約30年的「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草案進行修正,修正後名稱改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修法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欠稅者可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示意圖/摘自Pixabay
 
台北國稅局表示,有欠稅的民眾因欠稅金額不確定、或有爭議,而會訴諸司法打官司,這期間若不想遭強制執行或資產被假扣押,可用黃金、上市股票、外幣、土地、房屋…等做為擔保品,過往以房產、土地做擔保者不少。
 
台北國稅局指出,要以房屋、土地做擔保品,擔保物件必須「容易變現且無產權糾紛」,並可足額清償應繳稅額;計算方式為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以及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擔保房屋必須辦妥所有權登記。
 
此外,包括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與編列預算核定通過的「道路用地」,也可納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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