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法官:審案憤怒 無奈不能判死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小燈泡命案凶手昨被判無期徒刑,法官坦言為人父母、子女,閱卷會感到憤怒,常捫心自問,「若是我女兒,會怎麼做?」但受「兩國際人權公約」拘束,對「精神障礙者免科處死刑」僅在有期或無期徒刑間量刑,無法判處死刑。
小燈泡父母為失去愛女案出庭,並遞狀向法官陳述失去女兒後,沒一天不悲慟。 (本報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台灣受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規範,立法院二○○九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兩公約監督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精神障礙者免科處死刑」、「對精神障礙者執行死刑是不人道的做法」。
台灣每年檢視人權狀況,二○一三年繳交的國家人權報告書,邀請國外專家審查,建議「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或執行死刑」。
問及沒有兩公約,是否會考慮判死刑?合議庭沉默數秒點頭回答,「會」。女兒就讀大學的法官,對此案件更覺感同身受,「那麼殘酷的手法,誰能不心痛?」
合議庭指出,王手段凶殘、態度冷酷髮指,案發造成社會驚恐不安,法院感到震驚和憤怒,身為父母或子女,「怎麼能不心痛?」法院雖關心民意走向,國家發展委員會去年民調顯示,八成民眾贊成殺害幼童、隨機殺人者,處唯一死刑,但法官得排除個人情緒,公平且獨立審判。
合議庭坦言,隨案件進行,逐漸了解王的身心、家庭背景,更深了解思覺失調症,掙扎、思量許久,討論適用法條及兩公約拘束力,略帶無奈地做出判決。
法院審理時,向台灣精神醫學會、心理師聯合會等組織,詢問實務上「教化可能」見解,得到「沒有明確概念」的回答,法官轉而探討「再犯」可能性,經專家鑑定王再犯機率高。
外界常拿龔姓男子殺害國小女童案,和小燈泡命案做比較,合議庭解釋,龔「疑似」患思覺失調症,但王嫌是確診,確實符合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述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