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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 所得逾670萬才申報

#投資 #金融 #海外所得 #所得 #納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的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受領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等計算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若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逾670萬元者,應依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官員也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淨額雖為0元,但其該年度透過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外有價證券,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000萬元,因該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即甲君103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1,000萬減670萬乘以20%也就是66萬元,所以應辦理103年度個人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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