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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限配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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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一身專屬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為行使。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限配偶請求。(好房網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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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指出,近日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一被繼承人的子女,代替生存父親申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官員表示,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官員解釋,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當天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財產予被繼承人的配偶。

國稅局補充,此類案件稽徵機關都有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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