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李宗祐/綜合報導
7旬薛姓老翁將嘉義市一塊土地賣給洪姓夫婦並訂立買賣契約收取首期170萬元,老翁竟與更高價買家訂約收受839萬元,願加倍賠償夫婦解除契約,對於老翁缺乏誠信夫婦倆一怒告上法院,老翁提出身障證明失智等為由抗辯;法院審理,老翁沒有經監護宣告,仍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判決仍要履行契約。可上訴。
洪姓夫婦與陳女3人去年3月6日集資向薛姓老翁購買嘉義市一筆600坪土地,總價1770萬元,夫婦與陳女各付第一期款170萬、100萬元,但薛翁在同年5月23日再與另一買家成立買賣契約收取首期款839萬元,夫婦發覺後同年6月7日以購買比例百分之65部分聲請假處分,並對於老翁缺乏誠信行為告上法院要求履行契約。陳女無奈有意息事寧人。
薛翁辯稱,5年前罹患阿茲海默症有失智情形,提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並不知道當時與夫婦訂的是土地買賣契約,隨意放置抽屜,才會在5月23日又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新買家已支付839萬元,解約要給付加倍違約金,因此,要與夫婦等人撤銷契約,除加倍還返外,也願付仲介費82萬9000元及1萬元代書費用。又已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加倍還返價金,夫婦已收受存證信函已生解除契約效果作為辯解。
法院審理,契約書上有關違約罰則是規範雙方有違約情事解除契約時應賠償的內容,並非就「契約解除權」行使要件。契約一經成立,雙方都應受拘束,除有保留解除權特別約定及法定解除契約的原因外,不能任意解除。既然沒有合法解除權利,即使以存證信函催告,也沒有解除契約的效力。
法官認為,賣方是7旬成年人且有相當社會經驗及閱歷,經鑑定有輕度身心障礙,但是沒有經過法院輔助或監護宣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又能與新買家成立買賣契約,並且以較高價錢出售,隨即與房仲商討解決方法,可見仍有對於買賣契約的標的、價金及效力等事理認知能力。因此契約仍是有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