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郭政芬/新竹綜合報導
新竹縣曾男以1050萬買下竹北一處透天厝二樓房地,成交過戶後才得知該屋曾發生自殺案件,賣方稱死亡地點是公共區域,但新竹地院法官調閱資料發現死者是死在大門口,連想繞路都沒辦法,「凶宅情節重大」,法院審酌後,認定賣方確有瑕疵擔保責任,判決返還157萬。
曾男說,2023年10月簽署總價105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事後經鄰居輾轉告知此為凶宅、鬧過自殺命案,令他心生畏怖,甚至死者還是張家親人,但是賣方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卻勾選:沒有發生過凶宅、自殺等等非自然身故致死,造成他未能審酌凶宅重大瑕疵而簽下契約,為此雙方與房仲去年相約會面,以減價方式處理,由於賣方態度消極,因此他請求返還部分價金157萬5千元。

張家則先稱自殺這件事,他們家不知道;後來又改稱死亡地點是屬於屋外公共區域,為表示誠意,願意原價回購,不過新屋主即買方已經投入高額裝潢且出租收益,視為原告已接受現況,應依誠信原則,不能請求折價。
法官調查,該自殺地點、死者雙腳攤在門把的白鐵門前方、頭部則倒在放雨傘、雨衣、安全帽的鞋櫃旁,依通常人一般生活經驗,的確屬於住居日常活動每日外出或返家,無從繞行必經路徑,依具體情狀,其凶宅情節重大。然而,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仍勾選「無凶宅紀錄」,屬隱匿重要資訊。
該棟房子經估價師鑑定屋況減損價值237萬,曾男求償157萬5千元,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張家需返還157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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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 【買房遇凶宅!竹北千萬透天厝賣方隱瞞資訊 判賠157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