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台灣人壽「不保證續保」的1年期個人健康險問世後,富邦人壽也加入行列,未來恐有愈來愈多的壽險業者加入健康險「不保證續保」行列,壽險業者提醒,保戶投保時,要留意並看清楚相關條款的規定。
壽險業者表示,過往國人愛買的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多以1年期附約為大宗,被保險人可以保證續保到80或85歲,而保障期間僅1年的實支實付健康險深受保戶青睞,除了自然費率下,低年齡的費率較低外,令保戶感到安心的「保證續保」機制更是關鍵。
所謂「保證續保」是指,只要保戶持續繳交保費,無論是之前申請理賠或是健康狀況下降,只要持續繳保費,保險公司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拒絕續保。對保戶而言,這樣的條款是最有利的,因為選擇權掌握在保戶手上,目前除了意外險之外,絕大多數壽險公司的定期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
但業界也有少數商品是「保證續保」具有附帶條件,例如,「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意思是,若商品停售,保險公司可拒絕續保,這樣的條款通常是為了預防錯估損率,例如早年的癌症罹患率遠低於現在的罹患率,造成早年銷售的癌症保單嚴重虧損,若商品屬於健康險(醫療、癌症、殘廢)要盡可能避免選擇這類型的條款。
至於所謂的「不保證續保」則是,「本契約保險期間為1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意即隔年續保時,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且保戶繳交保費,保單才能繼續有效。意即,保險公司對於續保與否有絕對的決定權力,假設保戶前一年理賠過多、保戶健康狀況下降或是商品停售等,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隔年續保。目前人壽公司的意外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而產險公司的所有商品因為金管會不同意銷售保證續保商品,因此目前產險公司不論是意外險或健康險皆屬於「不保證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