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生前收到長輩贈與,即使不是繼承人,也可能須繳遺產稅。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課稅的財產,其對應稅款改由受贈人負擔,應掌握併計範圍、稅款分擔、納稅對象及適用時間四大重點。
第一,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稱為「擬制遺產」。財產雖已在生前送出,仍納入遺產稅計算範圍,不能因完成贈與,就認為與遺產稅無關。

第二,受贈人按財產比例負擔稅款。依修正後第6條規定,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各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分別發單課徵。計算方式是以全案遺產稅額,乘以各筆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並非直接以受贈金額乘上遺產稅率。
舉例來說,老馮(化名)死亡後,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包含死亡前兩年贈與兒子小馮的1,000萬元、媳婦小美的500萬元,繼承人為馮太太及小馮,全案遺產稅為200萬元。
小馮受贈財產占20%,須負擔40萬元;小美受贈財產占10%,須負擔20萬元,國稅局分別對兩人發單。其餘3,500萬元遺產對應的140萬元稅款,則以馮太太及小馮等全體繼承人為納稅人發單課徵。
第三,不是繼承人或拋棄繼承,仍可能須繳稅。受贈人即使不具法定繼承人身分,例如媳婦、女婿,或已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仍須負擔受贈財產對應的稅款。小美雖不是老馮的繼承人,仍須繳納20萬元,不能以未參與繼承為由免除。
第四,新制適用看死亡日期。本次修法於今年9月11日公布、9月13日生效,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確保租稅公平。被繼承人於今年9月13日以後死亡的案件適用,判斷關鍵是死亡日期,而非贈與日期。民眾規劃財產移轉時,應留意贈與對象、金額及後續稅款負擔。
原文出處 【生前兩年贈與誰繳遺產稅?新制四大重點讓你一篇看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