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廖珮君/綜合報導
為防堵在公司無職務的金融業大股東干預公司經營,據了解,金管會研擬檢討法人董事職責,如何在法人股東委任、及盡董事忠實義務這兩者間取得平衡,透過規範法人董事職責,將金融業大股東和公司間的「紅線」畫出來。
金管會今(21)日將赴財委會報告強化銀行業公司治理和銀行理專行為規範做專案報告。金管會報告中表示,對違反公司治理者,已要求業者提出強化措施、並對業者和負責人課責、也要求公會檢討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目前金融業大股東大多都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市場概分兩大類,一是大股東本身就是董事長,如國泰金、富邦金,董事長可以問責,二是,大股東非董事長,且當經營權被拔掉時,大股東該如何確保所有權。
金管會官員坦言,擁有金控所有權的大股東,適度關心公司是有必要的,但當大股東委任的法人董事去跟大股東報告時,可否帶經理人?報告內容的界線畫在哪裡?若大股東有指示時,又該如何處理?
該官員說,董事在這家公司所有事物都看得到,但大股東僅是要確保投資收益、做投資加減碼的參考,若董事把公司重大投資決策跑去跟大股東說,是否違反營業秘密?甚或是更嚴重導致內線交易?
官員說,「法人董事」既受股東委任、又擔任公司董事,對股東、和公司都有忠實義務,但當有利益衝突時,中間平衡點放在哪裡?要如何做才不會違反公司治理?因此金管會研擬透過規範法人董事職責,希望進一步將大股東和公司間互動機制導向正軌。
金管會已在3月11日函請銀行公會檢討修正「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據了解,金管會請公會檢討兩大議題,一是檢討大股東、法人董事和公司間,三者如何互動,如何規範。
二是,當董事長不在,執行業務代理的決定程序。依規定,當董事長請假時、可由副董事長代理,但若公司未設副董事長時,由各常董會去推舉,而董事會公司治理主管就須提出法規和政策建議。
但之前曾發生一個案例,某金控董事長因染疫隔離,但指派代理董事長時,卻是由另一位大股東代理董事長引發爭議,因此金管會也要求公會一併檢討相關公司治理規範。
據了解,金管會初步會在「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做修正,應不會涉及修法,而若將相關規範納入公司治理守則,違規情節重大時,金管會仍可依違反內稽內控做處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