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將戶籍提供給親戚子女設籍就學,擔心被當成出租,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台南市財稅局表示,這是民眾近期經常詢問的問題,事實上該行為並未收取租金、亦無實際出租情形,原則上不影響房屋稅自住用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財稅局指出,房屋欲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

一、未出租且未供營業使用。
二、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自住房屋以三戶為限。
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亦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未出租且未供營業使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五、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
財稅局提醒,因就學而「借戶口」如無租賃事實,民眾可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提供稅捐機關備查,不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此外,房屋稅自住用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均採申請制。房屋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期始得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期開始適用。如前已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得免再行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