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李念庭/台北報導
未來公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要吃罰單了!衛福部7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針對歧視身障者言論,增訂擴大適用範圍、加重罰則,最重處60萬元罰鍰,且應以聽覺障礙、視覺障礙來取代目前常用的聾子、瞎子等用語。
衛福部社家署身障福利組科長吳宜姍指出,《身權法》第74條過去著重規範傳播媒體、報導,修法後,從宣傳品、出版品,到廣播電視及網路言論,都禁止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且任何人皆不得公開發表歧視身障者言論,違反將由地方政府做裁處。
吳宜姍舉例,如智障、腦殘等會讓身障者感到不適言論都遭禁止,應以聽覺障礙取代聾子、視覺障礙取代瞎子。罰鍰部分,原本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修正後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如移除內容、下架影片,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此外,因應過去身障機構傳出虐待事件,草案第63條參考《兒少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針對院長、實際照顧身障者的工作人員,增訂「消極資格」及「退場機制」,增設專家小組管理。曾有不當行為者,機構不得聘用;在機構內發生不當行為者,也應依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等。
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草案要求雇主應依身障者個別情形「合理調整」,如提供特殊考場,或讓有就醫需求身障者晚1小時上班;並規範各機關規畫公共設施、活動場所,應以「通用設計」為原則,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如公園入口設計應考量輪椅使用者,或飲水機新增語音,讓視障者方便操作。
考量實際狀況,建築物或場地時常是所有權人出租給他人使用,草案參考建築法將「使用人」納入規範,長期租賃場地開店、開餐廳的使用人應負起責任,完善場地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