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金部會嚴控不動產授信,部分銀行為擴大可承作不動產放款業務,將金融同業往來額度列在授信業務項目,擴大授信餘額規模,以利承作更多不動產融資,被金管會下令3個月內作調整。
部分銀行變相擴增房貸,金管會下令3個月內作調整。(好房資料中心)

金管會日前金檢發現,國內銀行跟大陸銀行合作辦理的進口融資墊款業務,這項屬於金融同業往來的業務,卻有部分銀行列在授信業務項目,由於有變相擴大可承作房貸業務之虞,被金管會要求調整。據了解,被發現有此現象的銀行,有不少是外商銀行在台子行。
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和的30%。
除此,為避免金融機構風險過度集中在不動產放款,金管會2011年起對銀行承作不動產放款,列出3大管制標準,逐年作檢視。
對於未達標準的銀行,金管會會先發函要求提改善計畫,如果未能有效改善者,金管會則會要求增提備抵呆帳,以健全銀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