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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竹北天坑案開庭 豐邑被告齊行使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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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郭政芬/新竹報導
 
竹北天坑案開庭,進行證據調查與訊問被告程序,檢察官王遠志訊問豐邑方幾位被告,皆罕見的回應「要行使緘默權」,其中一名被告的豐邑律師在庭上強調,該被告從警訊到檢察官偵訊共14次,加上曾以證人身份庭訊長達5個多小時,並已據實陳述,為節省審理程序時間,遂一致行使緘默權。
 
豐邑律師在庭後回應,多數被告從警訊到檢察官偵訊已逾10次,且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幾乎長達5個多小時,期間從未行使緘默權,皆配合調查說明。為節省今日審理程序時間,遂一致行使緘默權。此外,他在庭上也強調,對於審判長和合議庭詢問會據實以告,則不會行使緘默權。
 
據了解,一早開庭時,有律師私下表示,檢察官先前在庭上曾提及,訊問程序可能至少需3小時。開庭後,先進行證據調查程序,針對相關被告的供述與答辯進行審理。隨後進入訊問被告程序時,豐邑方被告皆行使緘默權。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法官詢問檢察官王遠志是否仍要繼續提問,王遠志表示他擁有訊問權,遂接連提問。其中,他向一名被告詢問10個問題,包括「檔土計算與圖面是否不符?」「是否承認違反建築規範?」「是否知道所做行為有錯?」等,但被告均以行使緘默權回應。
 
對此,非本案的律師受訪指出,在檢察官訊問被告程序接連行使緘默權,在審理階段很罕見,實務上即使備受矚目柯文哲京華城案,多半僅對不確定事項以「忘記了」回應,鮮少全面行使緘默權。
 
這名律師解釋,行使緘默權的好處,在於可避免被告因說錯話、前後反覆,導致法官採信對其不利的供述;但最大缺點是,容易被認定為犯後態度不佳,等同全面否認犯罪,恐讓法官留下不配合調查的負面印象。
 
他認為,是否行使緘默權,仍須視案件狀況而定。若是檢方在審理中傳喚被告,目的在於補強待證事實、因應追加起訴的舉證需求等,被告選擇在審理階段加強防禦,行使緘默權,實務上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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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郭政芬/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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