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新北報導
房東租屋給房客、雙方簽租賃合約是相當平常的事,不過若疏忽一些小細節,當心吃上罰緩。房屋租賃合約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繳印花稅,但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假設房東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日期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必須課徵印花稅;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某房客向房東租屋,簽署租賃合約時、一式兩份,房東向房客收取首月租金2萬元、以及押金5萬元,並租約上註明款項、日期也有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因此房東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7萬元的4‰繳(貼)印花稅(票)280元;當退租時,房客收回5萬元押金,房東要求開立收據,房客必須按收款金額5萬元的4‰繳(貼)印花稅(票)200元。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假設房屋租賃合約上註記收取款項、日期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必須課徵印花稅。示意圖/好房網資料照

曾有房客檢舉,房東所收租金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稅捐稽徵單位在查核相關資料時,若發現租約具銀錢收據性質,但房東沒有繳(貼)印花稅(票),則會按漏稅額處七倍罰鍰。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東或房客沒有依規定繳(貼)印花稅(票),會依照少報的稅額比例處5倍到15倍罰鍰;此外,若是兼具發票性質的收據,則不用課徵印花稅。
另外,之前曾有廢止印花稅的聲音與建議,財政部官員認為必須審慎評估,去做整體考量;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說,之前本已送立法院會期要進行審議,但因立委又經改選,因此該案仍沒有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