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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買房才5個月竟收到15個月稅單! 稅務局:沒算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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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屋稅改為「按年課徵」後,民眾即使實際持有房屋時間不長,也可能出現一次被課較長期間稅額的情況。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現行制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當天名下持有房屋者,就須負擔該年度房屋稅,且若前一年度部分期間未及課徵,還會併入下一年度計算,最長可能出現15個月甚至16個月的課稅情形。
 
近日,有一名林小姐反映,自己今年2月初才購買新成屋,實際持有時間僅約5個月,卻收到2026年期房屋稅單,課稅月數竟高達15個月。對此,稅務局解釋,房屋稅從2024年7月1日起,已由過去「按月課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天登記的房屋所有人,即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當天名下持有房屋者,就須負擔該年度房屋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屋稅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當天名下持有房屋者,就須負擔該年度房屋稅。圖/報系資料照

 

此外,若房屋是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因已超過當年度的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段期間的房屋稅不會在當年課徵,而是延後併入次一年度計算,並由次年2月底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因此,次年度的課稅期間,可能同時包含前一年度未課徵的月份,加上當年度12個月,合計最長可達16個月。
 
以林小姐為例,她在2026年2月28日當天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符合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持有人條件,因此需負責繳納該年度12個月全部稅額,加上此2025年4月至6月的3個月稅額,因此必須一次負擔15個月的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買賣雙方若在契約中約定由誰負擔房屋稅或按比例分攤,屬於雙方之間的私權約定,並不影響稅捐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人,實際開立的房屋稅單,仍會依每年2月底的房屋登記資料為準,由該時點的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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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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