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人納入反避稅制度,以避免企業藉著個人名義設立CFC(受控外國公司)來規避反避稅條款。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資料照片
根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維京群島、薩摩亞、香港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分的一半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同樣須被視為CFC。構成CFC的公司股東,若本人、配偶及二等親加計持有資本額或股分達一成時,就落入個人CFC課稅範圍。
修法通過後,CFC即使不分配,CFC的個人股東也要就CFC的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併入當年度的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
不過,個人反避稅制度上路比照企業反避稅制度有三前提,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畫及宣導完成,最快一○七年才會實施。
然而,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要等兩岸監督條例通過,因此即使法案三讀通過,無論企業或個人反避稅條款生效都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