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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業院市定古蹟指定案敗訴 竹市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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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位於新竹市境福街的「淨業院」,市府於107年4月受理部分所有人申請指定「淨業院」為市定古蹟,經歷現勘、專案小組評估會議及完成「淨業院保存範圍調查研究計畫」後,於108年3月經古蹟審議委員審議,決議指定為市定古蹟,惜另有部分所有人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市府對判決中就古蹟範圍定義所為的高度限縮性解釋,表達深切遺憾,為維護新竹市珍貴文化資產的整全性,將積極進行上訴作業。

「淨業院」始建於日治時期明治年間,已有百餘年歷史,審議委員一致表示其見證新竹地區傳統齋教逐漸轉為佛教的歷史,且其建築結合台灣傳統齋堂建築、日治時期日式與洋式建築特色,其建築形制、剪黏、泥塑、彩繪等作法多元,足以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高度歷史、藝術價值。
 
淨業院。圖/摘自國家文化資產網淨業院。圖/摘自國家文化資產網
 
院內供奉五尊古佛(西方三聖像、觀音及地藏王),年代久遠並極具工藝技術價值,況其也是新竹地區少數提供女性獨身修行的空間,建物具完整性,不易再現,故委員一致決議將「淨業院」指定為市定古蹟。

文化局表示,文資法第3條第1、2、3款對於「古蹟」等文化資產列有原則性界定涵義,惟是否屬具保存價值及其類別之判斷,因具有高度專業性、技術性,於個案上多屬行政判斷餘地事項,認為司法機關實宜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結果。

文化局指出,文資法第3條「古蹟本體」與審查辦法第2條、第5條「定著土地必要保存範圍」應分開檢視,劃定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目的在呈現文資保存價值最大化。
 
依此,古蹟係與人類歷史文化及其所居環境具有密切不可分關係,本不以建造物本體為限,亦為國內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方式之通例,況且淨業院保存範圍,經調查報告載明,淨業院自明治年間創設以來,百年間面積範圍不變,除現存本殿、別院及穀倉,曾有蓮花池、藏經閣及戲臺等附屬設施,為大規模齋堂,園區自成一體與建物緊密相容,共構完整文化地景,自不得以建物本體限制園區範圍,亦方合乎淨業院以「院」為名之稱謂意涵。

新竹市府表示,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表達遺憾,並重申在作成指定處分前,業已召開2次文資審議、3次專案小組評估會議,且另完成「淨業院保存範圍調查研究計畫」提供淨業院更完整資料供委員參考,故此案審議委員實已充分實質審議,委員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及為文化資產價值保存之必要性與不可分割範圍所作古蹟範圍之專業判斷,市府予以高度尊重及支持,並表達將依法提起上訴,也希望後續能藉由公私部門協同合作,努力創造雙贏,讓全民共享珍貴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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