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若有轉貸情況,符合一定條件也可列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在課稅年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可在申報綜所稅時,申報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當年度如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借款,來償還原來購屋借款,則在原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也可核實減除。
舉例來說,林先生2022年購買自住房屋時,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利率2%,後來發現B銀行利率僅1.8%,決定轉貸,因借款期間不重複,且符合自住條件,申報時可同時列報A、B銀行利息,但計算B銀行利息時要留意,在原借款未清償範圍內的利息支出才可合併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