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內政部國土署3日公告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20萬元,受補助者需自籌經費不低於總支出的25%,申請須於活動30日前提出,且新規明確規定補助經費若有運用不佳或違規狀況,得追回款項並停止補助1至5年。
國土署3日公告修正「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並更名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活動經費作業要點」,新規定即日生效。
修正後讓監督與違規處置機制更明確,明定補助經費若有運用不佳或違規情事,得追回款項並停止補助1至5年;並增加檢核表與成果評估要求,明確監督程序。
且新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規範,明文要求申請者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表單,並規定未如實申報者將面臨5萬至50萬元罰鍰及其他法律責任。
申請文件與核銷規定也更細節,明確規範申請文件需包含詳細計畫書,經費核銷需檢附完整報告與單據,並將剩餘款與利息繳回。
國土署提醒,申請者需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未揭露身分關係者將面臨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