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保光/綜合報導
飼主黃姓男子外出遛狗,2隻狗奔出路口,造成路過機車騎士傷,騎士要求他賠償醫療費、植牙費、車輛和3C產品損壞費用共45萬元,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騎士的植牙收據是車禍前的收據等理由,判黃只需賠2萬1000元。
判決指出,去年2月17日晚間,黃姓男子帶4隻狗外出遛狗,因沒把狗牽好,其中2隻狗奔跑到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與光華三路口,不巧羅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閃避不及,與2隻狗撞得人車倒地,四肢挫擦傷。

羅姓騎士要求遛狗的黃姓男子賠償醫療費、植牙費用、薪資損失、機車修理費、手機、手表及精神慰撫金共45萬元,雙方協調不成,告上法院。
飼主黃姓男子提出車禍發生時,羅僅四肢擦傷,沒其他外傷,也不能證明手機等3C產品在車禍時受損,另提出的植牙收據也是車禍發生以前的收據,並懷疑機車維修估價單灌水,只願賠償醫療費1420元。
法官認為,騎士所提的植牙收據是2015年、2016年的收據,車禍發生後沒有再植牙的證明,無理由要求植牙費,另機車已使用超過10年,損害金額以5000元為適當,警方處理時,羅沒有任何掉落物品,因此只判賠2萬多元。

